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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龙十六路8处厂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会拍卖文件

拍 卖 公 告


受大庆农商银行委托,大庆拍卖行将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时间:2022年4月14日9时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

二、拍卖标的及起拍价: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十六路8处厂房、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1年,占地面积约4.65万平方米,起拍价40万元。

三、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有意竞买的自行查看拍租标的。联系人:王羽佳 电话:0459-6042166

四、竞买手续: 公告期间, 公民、法人均可报名,须自行在中拍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后办理网上报名手续,将竞买保证金2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保证金到账即报名成功。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4月13日16时。

收款单位:大庆拍卖行

开户行:交通银行大庆中心支行

账  号:236000602010141000950

详情请登录大庆拍卖行网站:http://www.dqpmh.com。

大庆拍卖行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11号 0-9A楼

咨询电话:0459-6375100  6367700




大庆拍卖行

2022年4月7日


竞 拍 须 知


一、本竞拍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本期拍卖会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十六路8处厂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1年,占地面积约4.6万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书号为NA697911、NA697916、NA697919、NA697920、NA697921、NA697922、DQ087895、DQ087910,起拍价40万元。

四、拍卖方式:本期拍卖会采用中拍平台网络竞价方式。

加价阶梯:每次加价2,000元或其整数倍数。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加价阶梯和竞价时间。

五、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中拍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详细阅读本须知、中拍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及拍卖规则等相关准则。每个注册帐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

六、本场拍卖会自由竞价时间为2小时,限时竞价时间为1分钟,限时竞价阶段只要有竞买人加价,该阶段倒计时便重新计算,直至1分钟之内无人出价,即为成交。

七、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1、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的;

2、未及时注册、登录,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出价失误的;

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

4、网络竞价的时间以网络竞价系统页面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竞价系统页面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

八、因网上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拍卖无法进行或电子记录、资料等数据丢失等),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交款方式:一经确认成交,买受人必须当日到大庆拍卖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已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首付款和按成交价(一年租金)计算2%的拍卖佣金,余款于三个工作日内交清,同时交纳年租金10%的租赁保证金。买受人还需向中拍平台支付按成交价计算0.15%软件使费。成交价款和租赁保证金由我行代收。

买受人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期满后,若无违约、无赔偿情况,委托人全额无息返还。

十、违约责任:1、在中拍平台确认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否则拍卖人将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诉讼处理。当天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取消其买受资格,办理竞买手续时所交的保证金不退,充作违约金,标的收回。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必须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必须补足差额。

2、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对起拍价(参考价)认可,拍卖过程中,一旦出现标的无人出价,视为违约,报名该标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十一、买受人交清所有款项后与委托人签订《大庆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租赁合同》,委托人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使用权移交给买受人。

十二、租赁期间,采暖费、物业费、水、电等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三、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可转租或分租。

十四、提供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如与实际面积有出入,价款不多退少补。

十五、承租期间的具体事项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大庆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十六、房屋目前在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负责让现有的经营者将房屋交出来。

十七、本期拍卖会是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的,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均被视为已对标的现状自行查验清楚,对本须知、《大庆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租赁合同》等相关内容熟悉清楚,无疑义,并自愿遵守。


大庆拍卖行

2022年4月7日


大庆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子权

所在地: 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行街8号

联系电话: 0459-6042166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概况

1.房屋所在地:龙凤区龙十六路2号厂房8处房产

2.产权证号及房屋面积:

(1)NA697911,面积1086.24㎡;

(2)NA697920,面积3063.08㎡;

(3)NA697922,面积4668.10㎡;

(4)NA697919,面积2623.59㎡;

(5)NA697916,面积4746.70㎡;

(6)NA697921,面积5458.23㎡;

(7)DQ087895,面积695.62㎡;

(8)DQ087910,面积695.62㎡。

3. 房屋现状:完好。

4. 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家电等: 无 / 有(附清单)。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2022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期限1 年。


第三条租金的构成及交付方式

1.租赁物年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           )。

2.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          ),及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支付方式( 现金 / 转账) 。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支付采暖费、物业费及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税费,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但甲方不承担采暖和物业服务瑕疵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向服务提供企业主张权利。

3.租赁保证金为年租金的10%,即      元(人民币大写:       );租赁到期后,房屋状况完好,无拖欠相关费用,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此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转移该房屋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时,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损失。

2.本合同有效期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该于当期房屋租赁合同届满之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15日内搬离房屋,逾期后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自行接收房屋并处置室内遗留物品。

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房屋,甲方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日租金两倍的费用。

5.乙方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转租或转售房屋的;

(2)改变房屋用途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3)故意损毁房屋及其设备;

(4)拖欠租金达一个月;

(5)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安全条款

1.乙方承租期间,需自行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或安装消防设备、设施,并进行维护,确保租赁期间消防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需要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批。

2.乙方的装修应保证便于甲方检查及达到防火要求。如发生火灾、冻害、和毁坏房屋等人为事故,乙方应负责整体维修费用并包赔甲方相应损失。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则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维修责任,租期可顺延。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须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所在行政区域管理规定,如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环保事故形成损失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房屋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

5.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经甲方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不得影响和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租赁终止时,乙方不得对装修结构损坏或拆除,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6.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属于甲方的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乙方人员不得私自动用、拆卸甲方厂房原有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甲方、乙方或其他人员损害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条款”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9.租赁期间内,乙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乙方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等,不做危机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且乙方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如乙方利用此房屋进行不正当的经营,或违法活动,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刻收回房屋,如给出租房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双方对现有房屋状况确认无异议。

11.如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除或改造租赁期未满的房屋,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并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时,租赁物已经交由乙方使用,乙方对租赁物现状无异议。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向甲方及时补交租金外,甲方有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加收逾期租金的利息,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该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毁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金,标准为年租金的20%。

3.双方如有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特别约定

1.由于甲方受上级单位政策的影响,出租期间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有权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待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签新的合同。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对外转让,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如甲方按上级单位的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或转让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补充条款

1.  无

2.  无

3.  无


第十条双方送达约定

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附件/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联系人:王羽佳,联系电话:0459-6042166,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建行街8号,邮编:163316。

3.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若前述文件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后却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4.本合同(首部/附件/第1.1条)约定的地址、联系人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5.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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