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一、拍卖时间:2022年6月1日9时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
二、拍卖标的及参考价:位于肇州县乐园良种场一分场18.129亩林地28年使用权,参考价30,459元。
三、展示时间:自公告起,自行查验拍卖标的。
四、竞买手续: 展示期间,准备参加拍卖会的,须自行在中拍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后办理网上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3万元,保证金到账即报名成功,竞买人不用到我行现场签字确认。拍卖成交的,竞买保证金抵顶成交价款;未成交的,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报名截止日期:2022年5月31日16时。
收款单位:大庆拍卖行,
开户行:交通银行大庆中心支行,
账 号:236000602010141000950。
竞买保证金汇款人的名称与中拍平台报名的竞买人名称必须一致。
详情登陆大庆拍卖行网站。
咨询电话:0459-6367700 6375100
大庆拍卖行
2022年5月11日
竞 拍 须 知
一、本竞拍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大庆拍卖行的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拍卖标的及参考价:位于肇州县乐园良种场一分场18.129亩林地28年使用权,参考价30,459元。
林地的具体位置、数量为:
1、乐园去永乐公路北大广路东侧1.6275亩;
2、乐园去永乐公路南大广路东侧1.2705亩;
3、乐园去永乐公路北土坑 7.0005亩;
4、乐园去永乐公路南土坑 8.2305亩。
四、拍卖方式:本期拍卖会采用中拍平台网络竞价方式。
加价阶梯:每次加价1,000元或其整数倍数。拍卖时拍卖师有权调整加价阶梯和竞价时间。
五、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中拍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详细阅读《竞拍须知》、中拍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及中拍平台拍卖规则等相关准则。每个注册帐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
六、本期拍卖会自由竞价时间为1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为1分钟,限时竞价阶段只要有竞买人加价,该阶段倒计时便重新计算,直至1分钟之内无人出价,即为成交。竞价时间以网络平台系统时间为准。
七、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1、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的;
2、未及时注册、登录,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出价失误的;
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
4、网络竞价的时间以网络竞价系统页面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竞价系统页面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
八、因网上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拍卖无法进行或电子记录、资料等数据丢失等),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交款方式:买受人成交后,已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余款于会后两个工作日内交清,拍卖佣金收取比例为成交价的4.5%。买受人还需向中拍平台支付按成交价计算0.15%软件使用费。
十、违约责任:在中拍平台确认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否则拍卖人有权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诉讼处理。会后两个工作日交不清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取消其买受资格,办理竞买手续时所交的保证金不退,充作违约金,标的收回。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必须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必须补足差额。
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对参考价(起拍价)认可,拍卖过程中,一旦出现标的无人出价,视为违约,报名该标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十一、买受人交清全部款项后,于2022年6月10日前与委托人签订《国有林地承包合同》,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十二、拍卖标的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不得在林地上有私搭烂建、乱掘取土等有损林地的行为。一切因自然灾害及第三方损害所造成损失,委托人、拍卖人概不负责。
十三、如国家征用土地,地上树木补偿归买受人所有,补偿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土地补偿等归委托人所有,补偿费由委托人统一结算。
十四、具体事项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国有林地承包合同》为准。
十五、本期拍卖会是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的,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均被视为已对标的情况自行查验清楚,对本竞拍须知、《国有林地承包合同》、
中拍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及拍卖规则等相关要求熟悉清楚,无疑义,并自愿遵守。
大庆拍卖行
2022年5月11日
按以下方式登录中拍平台
1、在电脑上百度“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按以下顺序办理:
中拍平台→免费注册(机构或个人注册)→按要求填(实名认证)→注册成功
中拍平台→拍卖企业→搜索大庆拍卖行→标的目录→报名
2、手机下载安装“中拍平台APP”,按以下顺序办理:
我的→注册(机构或个人注册)→按要求填(实名认证)→注册成功
搜索栏→拍卖企业→搜索大庆拍卖行→标的列表→报名
大庆拍卖行咨询电话:0459-6367700 6375100
合同编号:
国有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二○二 年 月
合同编号:
国有林地承包合同
黑龙江 省 大庆 市 肇州 县(市、区)
发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为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的有效利用及管理,有效促进本县林业发展,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 宗、面积共 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共 年。
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宗地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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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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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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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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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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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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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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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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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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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界线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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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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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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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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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商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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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天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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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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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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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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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1.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承包期为 年,合计 元人民币。
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林地上林木承包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分期付款支付:
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完成造林任务。2.义务
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设立担保物权。
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协助承包方申请不动产权证并提供有关办证手续。
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采取上述方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备案。
在承包期限内,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
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有权取得自行栽种的地上森木的青苗补偿,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的补偿款归发包方所有。
2.义务
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依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但应当保证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且在承包方不再续包的情况下,不影响承包林地的返还。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依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
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工程实施方案,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含“四荒地”)的,应提供:
1、发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相关批准文件;
(二)其他: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发包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期满后,承包方未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后 30 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如期交还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双方(发包方、承包方)约定的处理方式为:□将林木折价给发包方,□延长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毕。□其他 。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4份,由发包方、承包方、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 |
页数 |
备注 |
1 |
发包方林权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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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包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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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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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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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图幅比例:大地 2000 坐标系的地籍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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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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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包方、承包方的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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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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